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出台《安庆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该意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基础养老金调整、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激励机制等部分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这意味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迎来诸多新变化。
变化一: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根据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
从2020年1月起,将全省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可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变化二: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根据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
从2020年1月起,将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40元,缴300元补50元,缴400元补60元,缴500元补70元,缴600元补80元,缴700元补90元,缴800元补100元,缴900元补110元,缴1000元补120元,缴1500元补150元,缴2000元及以上的补20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变化三:提高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标准。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计生特别扶助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市区代缴保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00元。
变化四:提高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0周岁以上市区领取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115元/人.月提高至120元/人.月,人均普调5元/人.月。
变化五: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对长期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全市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1年,增发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
变化六: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对年满65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惠及全市约286万参保居民。